PE监管权之争的背后:一年又半载的规范之路-2
而此前发改委申报国务院批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则对于强制备案的主体主要是针对国有机构出资的PE,民企出资的PE并非要进行备案。 针对为何实行5亿元为PE备案门槛的问题,发改委有关人士认为,对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要求其必须履行备案义务,既 符合“抓大放小”原则,又基本上能够满足全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体现公平监管的必然要求;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均要求 管理资本超过一定规模(如美国要求是1.5亿美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必须无条件履行备案义务,并随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而事实上,对国内各大PE而言,大部分符合备案资格的股权投资企业早就期待着有关备案制度的正式实施,以主动谋求向发改委的备案制度。 “对于PE的管理者而言,在发改委备案,就意味着取得了向全国社保基金融资的资格。”上述上海某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士告诉记者,其主动备案的目的 在于,在发改委备案后将有资格谋求来自于社保基金、中投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的投资。此前,鼎晖、弘毅两家PE管理团队在发改委备案之后,则分别获得了来自 社保基金2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这成为他们各自募集的第一只人民币基金中最大一笔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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