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体系保障风险投资中的财务投资运用
一、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如前所述,公开上市是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退出的最佳选择。但依现有的市场环境,能够争取上市的创业企业是极为有限的。这有待于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本文所讨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与创业投资不同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以股票为主要对象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按我国第一板市场的规定条件,只有创业活动进入第四(产业化)阶段中后期或第五(市场化)阶段以后才能达到。如果简单以第一板市场的条件来支持创业投资,将难以支持“创业”过程的最重要部分(第二至第四阶段)的展开,其结果将是金融支持的“创业”过程的最重要环节仍然虚置。较好的选择是,建立与第一板市场相对立的,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第二板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同时在二板市场之外逐步安排场外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 第二板市场与第一板市场共同构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上升阶梯看,经过场外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第二板市场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第二板市场;同样第二板市场可依同样的程序转入第一板市场。从下降阶梯看,己进入第一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状况下降或其他条件不能满足第一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第二板市场;第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同样也可退入场外。 二、继续优化政策保护和法律保护体系 1、政策保护体系的确立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必要和条件。实践中我们应研究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关于政府补助问题。政府补助是指政府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一种无偿的补助,从而分担风险。 (2)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的实行,有利于减轻投资的风险,为风险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3)关于政府担保问题,为鼓励民间资金向风险投资业的有效集中,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了政府担保的手段。 (4)政府还可通过投资和政府采购等措施向创业投资业倾斜。 2、法律保护体系的确立 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的实践表明,完整的法律体系是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是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是创业投资业赖以发展的前提; (2)关于企业制度特别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的法律,这是创业投资业赖以存在的基础; (3)有关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基金的法律,这是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存在依据和操作指南; (4)有关保障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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