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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12月08日 06:40    网络编辑07

  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虽然成绩喜人,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基金业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现存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金大发展,概观现实的发展情况,我国投资基金矛盾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症结为以下四个问题:

  1、基金规模偏小,缺乏机构投资基金。

  基金的规模大小包含三个意思:一是投资基金的资产总额,二是单个基金的融资量,三是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数量。我国目前基金总资产净值为847.35亿元,而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共同基金的资产为6.8亿美元,是美国金融市场上的第一大金融中介,英国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到1998年底也达到了4191亿美元。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基金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运行中的影响力,规模偏小将使基金难以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根据国外研究结果显示,机构投资基金规模占股市流通股总市值比率为33%时,才能发挥良好作用,我们如果引用美国基金在机构投资基金中的份额——30%~40%进行计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thldl.org.cn的资产规模必须达到33%×30%≈10%,才能发挥其证券市场导向和稳定器的作用,所以目前7%的比率还远未达到这个要求。

  2、以封闭式为主的基金类型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代理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代理人在基金的运行发展中地位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的各家基金管理公司侵害投资基金利益,沉淀基金资产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原因是资金全封闭的投资基金无法对管理者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激励。

     3、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性差。

  由于我国现行法规的条件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均为有一定资本实力的证券公司,这一方面也考虑了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和公司的资金要求,但同时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制度的重大缺陷。“一家控股,多家辅助”的发起形式使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安排、投资运作均受制于控股股东的意志,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股权集中而导致的“权力放大”。

  对比国外的基金管理机构,公司型几已日渐成熟,股东即为基金持有人,有机构也有中小投资基金,“相对分散型”的持股结构更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再加之独立董事的特殊监督,构成了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力度不大

  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基金披露相关信息。在初期,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按要求进行较透明的披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越来越长,内容越来越空,并且存在严重的信息误导。如在年报、中报和投资基金组合公告的截至日到公告见诸于公众之日中间的90、60、15日工作期内,各基金会对持仓作重大变动,因此投资基金者看到的所谓投资组合早已成为“过去时”,获得的信息将误导投资基金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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