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每股收益的计算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方法。之前投资者较为熟悉的是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即直接用报告期的利润除以期末的股份数得出。
在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定期报告中将不再出现原来为投资者所熟悉的按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取而代之的是基本每股收益。相对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进一步考虑了股份变动的时间因素及其对全年净利润的贡献程度。
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以某公司度的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为例:
该公司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万元。2006年年末的股本为8000万股,2月8日,以截至2006年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10送10股,总股本变为16000万股。11月29日再发行新股6000万股。
(1)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该公司度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25000÷(8000+8000+6000×1/12)=1.52元/股
上述案例如果按照旧会计准则的全面摊薄法计算,则其每股收益为25000÷(8000+8000+6000)=1.14元/股
从以上案例数据来看,在净利润指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新会计准则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较旧会计准则计算的每股收益高出33%。
2。稀释每股收益
实践中,上市公司常常存在一些潜在的可能转化成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具,如可转债、认股期权或股票期权等,这些工具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时点转化成普通股,从而减少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即假设公司存在的上述可能转化为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具都在当期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份后计算的每股收益。相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充分考虑了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以反映公司在未来股本结构下的资本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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