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个人信用信息
保护好个人信用信息 哪些属于个人金融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2)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3)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帐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4)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5)个人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6)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7)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禁止、限制采集个人敏感信息
为保护个人隐私,《条例》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享有查询、异议、投诉等权利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因他人的一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
非法获取、提供、查询、出售和泄漏信息等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由征信业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