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支持港澳会计人士任内地所合伙人
内地与港澳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将于6月1日实施,财政部5月27日发布通知,支持和规范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以下简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服务贸易协议》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内容有3项:一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是担任合伙人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三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通知在此基础上做出细化,除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满足审计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处罚要求等,还要符合以下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根据通知,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申请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向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并经其批准;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加入内地已经取得执业许可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工商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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