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债市
5月27日,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多个配套文件。 具体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台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发布的有关操作指引。 这些配套文件都是为了落实今年2月发布的人民银行的3号公告,即许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通过备案的方式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主决定其投资规模。截至2016年3月末,共有300家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央行在5月27日傍晚的“答记者问”中重申,符合条件的中长期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市没有额度限制。 对于投资者关心的资金汇入汇出和兑换问题,“答记者问”指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外管局的《通知》指出,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现阶段,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央行“答记者问”介绍,未来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允许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目前,除了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参与特定的外汇交易,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暂不能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央行称,未来将继续研究推动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循序渐进扩大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范围。 另外,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开展投资,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相关行为仍应遵守现行QFII/RQFII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备案管理,央行上海总部出台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在通过备案制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央行将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包括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督促结算代理人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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