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对民间投资的影响
近期中央深改办督察组已赴企业督察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陈一新,带领督察组到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调研督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情况。5月24日,陈一新一行又到中国石油(7.36 +0.41%,买入)调研。次日,陈一新一行又到中核集团调研。 此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特别强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早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同样明确要求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然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对于“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没有清晰化界定、精准化测量和考评,必然耽误改革。 毋庸讳言的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忧虑压在国企负责人头上,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他们不敢担责去决策,而丢失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很多机会,造成国有资本效率比较低下——投资的重要概念是风险和收益对等。浙江建龙控股集团董事长张伟祥曾说:“国有资产流失这个话题太沉重,很多改制改组当中,大帽子套上来很害怕。” 此前本报曾经发表评论文章提出:国有资产流失的提法模糊、不准确,应该改叫国有资本损失。 原因是:以前国资监管是“管人、管事、管资产”,现在从管企业变为管资本为主,因此,国有资产改为国有资本更确切。另外,是流失还是损失更准确呢?损失更为准确,从财务学角度来说,“损失”可界定、可计量,“流失”是个口语化的表述,“国有资产流失”并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和表述,有时候有泛政治化涵义,无法准确计量,不宜再用此对国企高管进行考核。 按照财务学观点,投入资本及其运营产生损益形成净资产(净资本),凡是由于经营与管理产生的对资本事项有增减变动并且明确不能转回的,都叫资本损失。 至于具体界定方法,可以专门制定细则。大体上,可将国有资本损失分为:故意(包括违规违法、疏忽等)和非故意(市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损失等)。故意或者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资本损失,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 关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共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必须强调的是,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内部监督远比外部监督更重要。比如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现实中,一些国企没有建立董事会专门审计工作机制或者形同虚设,一些国企的财务、审计合署办公,造成内部监督虚弱。需要警惕的是,外部监督的强势造成内部监督的失效、失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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