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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投资发展

2016年06月22日 10:23    110

 “光喊着不能偷,但金子堆在大街上能没人偷吗?得建金库、得上锁、得看守,这样才能减少犯罪。”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用一个生动的比喻,阐述了自己的基本观点:面对日益加速的金融创新、技术创新,不能只靠末端管理与行业自律,应尽快在本质上制定边界,完善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机制。

 

  刘克崮是在日前人民政协报社主办的“推动金融创新与反欺诈,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座谈会上表达上述观点的。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系列的“跑路”事件将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态推到了风口浪尖。金融的创新边界在哪里?系统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教育应如何来做,该由谁唱主角?相关的议题也不断在讨论中发酵。

 

  “金融无论怎样创新都应抓住金融的本质问题,并清楚边界在哪。”谈及互联网金融,刘克崮认为主要是界定“存”,看“资金池”;界定“贷”,要上资本金,同时控制平台业务跨地域问题。

 

  “还有重要一点,金融创新必须要有监管,必须先宣布规则。即使一时出不来,也可先局部试点。”刘克崮认为,中央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整合,同时加强地方监管体系建设。

 

  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王红也是加强地方监管体系建设观点的持有者,认为地方政府也应担起金融创新风险防控和消费者保护的重任。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当前社会各界正不断凝集共识,“一行三会”都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同时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明确规定。结合这些背景,王红建议,在政府层面上,应通过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的法制建设往往会落在金融创新实践的后面,在监管部门难以覆盖所有金融创新实践时,地方政府应承担起对创新风险的监测与防范工作。”王红表示,在处置金融风险时,地方政府已经承担了化解任务,但如果再将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金融创新活动授权给地方政府进行风险监测防范,地方政府会高度关注,并且可以更早地介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除此之外,鉴于当前金融创新速度之快,也有从业人士认为,应明确正常金融活动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之间的边界,并参考牌照管理模式进行监管。

 

  “持牌就等于纳入到监管体系中,金融行业是从监管成本、自律成本向制度成本框架前行的行业。这个行业没有成本是不完整的,换句话说,平台只有在监管成本、自律成本、制度成本的辅助下前行,才是健康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谢卫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包括网贷公司、金融公司、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一批非持牌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应对其进行甄别分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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