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送转配合减持涉嫌价值操纵证监会岂能坐视不管!
自从某新能源公司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逢高减持以来,中国股市刮起了一股高送转旋风,而且送转比例越来越高,引发市场高度关注,也引发市场普遍质疑,管理层也不闲着,沪深两家交易所不断向有关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高送转的合理性,但是并没能阻止高送转越演越烈的问题,成为大手笔减持的标配。 15年深交所就发表了一篇教育文章,《理解“高送转”实质避免跟风炒作造成亏损》。文章指出,“不排除个别上市公司出于配合二级市场炒作,或者配合大股东和高管出售股票,或者配合激励对象达到行权条件,或者为了在再融资过程中吸引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等目的而推出“高送转”方案。”可见 文章 把高送转配合大股东和高管减持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并指出,“高送转”对股东权益和公司的盈利能力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广大投资者需明白“高送转”的实质,充分了解“高送转”概念下的投资风险,避免跟风炒作造成亏损。”从市场实际表现来看,很多公司高送转总是与各类产业资本减持相伴生,而且一旦减持完毕,市场股价也就出现较大跌幅,投资者成为了别人暴富的垫脚石。 确实从财务方面来看,转股也好,送股也好,实际上就是一种会计不同科目的处理,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当然也不可能因此增加,其本质就是玩的一种数字游戏,但在中国股市炒股就是玩概念,因此高送转游戏大家都爱玩,不仅公募基金爱玩,私募基金也爱玩,游资大佬也爱玩,中小投资者也爱玩,高送转已经成为重大利好,可以大大提升公司的总市值或者说公司的价值。但是有没有提升公司真实的价值。 针对市场不和谐这一问题,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在某财经峰会上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提供了新动力(爱基,净值,资讯)。上市公司应当把推动公司长期发展、为投资者创造真实价值作为市值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触碰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三条高压线。 但是高送转就是有关各方利用市场投资者的一种预期来操纵股价,该如何定性,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一个法律空白,因此尽管这一问题引发市场质疑,管理层也只能是干瞪眼,只能发发关注函之类的行政措施,也就不能有效制止这一行为发生,参与者总是能够获取超额无风险收益,最后买单者就是二级市场,因此探讨高送转的定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也并不是无法可依,,《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四部分规定说到了价值操纵认定, 41条规定,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 (一)交易时间为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二)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三)影响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从高送转来说,就是影响减持期间的价格或者价值,希望利用高送转尽量的锁定证券交易价格,以便自己攫取更多利益,因此还是符合价值操纵这一规定的。 2007年深交所发表署名文章《市场操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比较研究》指出,从操纵所采取的行为角度,将市场操纵行为分为:行为型操纵行为、合同型操纵行为、信息披露型操纵行为、其他操纵行为。行为型操纵行为,即通过使公司的实际或预测价值增加或减少的操纵行为,或者是采取虚假的价值改变行为但公司实际价值没有改变的操纵行为,这是笔者接触到对价值操纵较为客观的一种解释,从历史演变来看,作者可能是秉承了国外两位学者的观点“基于行动的操纵是指以改变资产的实际和可预见价值为基础的操纵”,文章进一步指出,这种行为一般与交易操纵行为联系在一起才达到目的。 高送转其本质就是利用市场的一种预期炒作行为,对可预见价值的一种操纵,是通过公司的可预测价值增加而实际价值没有改变的一种操纵行为。 笔者认为大股东利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关键在于彰显自己对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内在价值从而提升股票含金量,而不是利用市场预期利用自己控股优势操纵股价自己高位套现,这是对市场三公原则的一种亵渎,管理层也不能坐视这种行为肆无忌惮的在眼皮底下轮番上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既然指引规定了价值操纵这一方式,那么就应该尽快对这一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证券法有关条例作出处罚。 现在中国股市走势与国外相比显得较为弱势,而各类股东减持则是如火如荼,据券商中国9月份刚过去的仅仅7个交易日,A股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已达128亿,已稳稳成为年内第四高减持月份,而9月份即将刷新年内月度减持纪录,看来已无悬念。其中有多少公司利用高送转在高位套现,因此打击遏制减持行为提振市场信心已经不容迟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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