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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为什么是“有为政府”而非“有限政府”?

2016年11月13日 09:05    110

 林毅夫和张维迎关于产业政策的辩论战火再起!11月9日,北京大学国发院将举行林毅夫和张维迎产业政策的公开辩论,思客也将于当日“奔赴火线”,直播此次辩论实况。

  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林毅夫教授一直认为“有为的政府”必不可缺,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高等研究院院长田国强教授却认为,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取向和定位,虽只是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

  田教授强调目前中国发展的很多问题背后,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治理边界的模糊造成的,他认为提出“有限政府”的建设才符合当下中国发展的实际,并且政府在发挥作用的时候,也应是尽量通过制度或规则的适当设计,而不是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或将干预减少到最少。对此,林毅夫进行了反驳。

  虽然二人观点不同,但是都同意“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虽只是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

  田国强教授在10月24日登载的《对当前中国改革及平稳转型意义重大的三个问题》,以及11月5日发表的《争议产业政策:有限政府,有为政府》的两篇宏文中,对我在《新结构经济学》中提出的“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看法提出了商榷,认为“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取向和定位,虽只是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甚至是本质差别”,并主张“一个有效的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而不是有为政府”。

  为了让真理越辩越明,我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就教于田国强教授。

  首先,在中国的语文用法中,“有为”是和“无为”及“乱为”对应的,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才是“有为”。就像我们称赞一个年轻人是“有为青年”,这个年轻人绝不是好吃懒做、无所作为、一事无成,也不会胡作“乱为”,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许多麻烦。所以,“有为政府”必然是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政府。

  其次,“有限政府”或“有为政府”都不能从字面理解其含义,都需要进一步从倡导者的文章或著作中理解其定义和行为范畴。新结构经济学作为一个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所主张的“有为政府”的“为”是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失灵时,为了使无效的市场变成有效市场而采取的因势利导的行动。新结构经济学也进一步探讨了在经济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时,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应该出现的地方,以及如何来克服,让政府不会因为无知而“无为”或无知而“乱为”。

  第三,“有限政府”论认为“所谓有限政府指的是,只要市场能做的,就应让市场发挥作用,只有市场不能做或失灵时,政府才应发挥作用,从而导致好的市场经济和有效市场。简而言之,有限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有限政府”论者并没有讨论什么是市场不能做的,除了公共服务之外,政府该做什么。而且,就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而言,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普遍短缺,营商环境不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的资源和执行能力有限,无法使得全国的基础设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达到理想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经济发展?

  新结构经济学认为发展中、转型中国家不可能等到所有基础设施、营商环境和各种法律、制度都已经完善后再来发展经济,因此,必须有选择地使用其有限资源和执行能力创造局部有利的条件,像经济特区或工业园区,并以渐进改革的方式来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迅速形成竞争优势(爱基,净值,资讯),以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并为逐步完善全国的基础设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创造条件。

  这种特区和工业园与新任世行首席经济学家Paul Romer所倡导的“特许城市”有异曲同工之效,只不过规模更小、更可行。遗憾的是,“有限政府”论者经常以建立有效市场的目标代替建立有效市场的手段,把试图在基础设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等均不健全,政府的资源和执行能力有限的发展中、转型中国家以务实渐进的方式来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努力贴上“不改革”或“不重视改革”的标签,而不是以针对逻辑、针对经验事实的严谨的学术方式来进行讨论。

  第四,且不说,不管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如何,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努力中,各种硬的基础设施、软的制度完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即使到了发达国家那样的阶段,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必须靠自己的“研究和开发”来取得。这时,企业对开发有积极性,因为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对于基础研究,则因为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其成果是公共知识,如果政府不支持企业则不愿做。但是,如果没有基础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就成了无源之水,为了经济的发展,基础科研只能靠政府来支持。可是政府能用来支持基础科研的经费有限,而能做的基础科研无穷多,因此,政府也就只能有选择地支持,而这种选择也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技术发展方向。这种选择性支持也就是一种产业政策,其范畴超过“有限政府”之主张,而属于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政府”之范畴。

  第五,“有限政府”论者担心“有为政府”的提法会成为政府乱为的借口。但是,“有限政府”论者并非建议政府“无为”,主张政府应该提供社会治安、国防安全、健康、教育、监管、法律建设等公共服务,以及以机制设计来解决市场失灵等等,这些都要求政府有能力、有信息、有意愿来做。以机制设计为例,政府必须知道市场失灵在何处、何人有能力设计、设计出来的机制政府有意愿执行,以及政府不会以机制设计为名来追求自己或小圈子的利益等等。所以,不管秉持何种理论,任何需要政府作为的主张都可能成为政府“乱为”的借口。

  最后,主张“有限政府”的学者所依据的理论其实来自于无“结构”的现有经济学理论,强调建立在结构处于稳态时的政府的守夜人角色,但是却没有讨论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动态上,政府应该做的与稳态时做的究竟有什么不同,这些不同应该如何随发展阶段与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新结构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发展经济学理论体系,把结构引进现有的经济学理论分析中以探讨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发展、结构变迁过程中各自的作用,这种有结构的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政府的作用,自然不会完全等同于没有结构的、处于静态状况的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政府的作用。确实如田国强教授所言“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取向和定位,虽只是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甚至是本质差别”。

  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近200个发展中国家中,能够摆脱“低收入陷阱”或“中等收入陷阱”而进入到发达国家行列中的案例屈指可数,新结构经济学这种理论创新的努力希望能够使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共同作用下,克服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各种体制、机制、软硬基础设施的缺陷和市场的失灵,取得经济稳定、快速、绿色、包容、和谐、开放、可持续的发展,实现几代人追求的现代化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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