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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逆向交易套利涉嫌市场操纵

2016年11月24日 09:56    110

  一些实力巨大的市场主体,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相当影响力。

国民技术(19.03 -1.96%,买入)等发布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公告,称恒大人寿在10月31日和11月1日进行减持、又于11月后分别对公司股票进行了增持并计划长期持有,承诺自愿锁定6个月。笔者认为,此前恒大系在准举牌线之前来回套利交易或触及市场操纵红线,目前恒大系持股可能未达栋梁新材等5%股份但却自愿锁定,这是避免违规的正确选择。

  目前对市场操纵还没有明确定义,但学界有个定义笔者非常推崇,该理论认为,市场操纵是以证券市场优势或者影响力的滥用为形式,以证券市场行情的人为控制或者影响为核心,实施逆人为市场行情的反向交易。对照此定义,此前恒大系在梅雁吉祥(6.99 -1.55%,买入)等股票上面的操作,由于其对市场巨大影响,准举牌某股票的信息披露后股民蜂拥抢入,推动了股价上涨,恒大系又趁机高抛梅雁吉祥等股,等于实施逆人为市场行情的反向交易套利,或符合上述市场操纵定义。

  要规避构成市场操纵,关键是大资金不能随意利用其对股价影响力进行反向交易套利,这不仅包括实际持股在5%以上的大资金,也包括持股未达5%、但却对股价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大资金。1941年时任美国证监会法律总监的Chester T.Lane在处理一个经纪人案例时指出,“经纪人通过连续购买不断提高证券市场价格,如果经纪人在市场仍有其购买行为的影响时就开始卖出证券,则可自然推定他是为了操纵目的而提高市场价格;如果经纪人在其购买行为之后充分长的时间内戒绝交易,而到那时证券价格已不再处于他的购买行为所导致的价格水平,由于他没有利用自身购买行为所形成的价格水平,所以这就意味着他并没有以操纵为目的提高市场价格”。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允许在6个月内来回短线交易。对于持股在5%以下的股东,目前虽然允许在6个月内反向交易,但如果这个投资者对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尤其在持有某只股票接近5%时,按上述讨论显然就不能随随便便在高位与投资者反向交易套利。由于栋梁新材等并没有发布被举牌公告,也即恒大系现在持有栋梁新材等股可能未达5%但也自愿锁定6个月,6个月之后其买入行为对股价影响力自然消失,到时减持才合乎情理。

  从本案看来,目前对市场操纵的定义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是对市场操纵还没有从市场主体的影响力这个宏观角度来进行定义。目前规定了抢帽子交易的操纵手段,这个直观上与利用影响力套利有关,主要是证券咨询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股票分析、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优势,在荐股前先行建仓,荐股后进行反向交易。

  但显然,一些实力巨大的市场主体,他们同样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相当影响力。总体来看,构成市场操纵,主要应包括几个要素,一是市场主体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投资决策具有影响力,或是因为其资金实力、或是其信息发布优势,等等,这是前提条件。二是滥用了这种影响力,从客观上讲导致了市场行情人为变动,从主观上讲存在人为影响或左右市场行情的意图。三是进行了逆人为市场行情的反向交易。对比可知,恒大人寿在梅雁吉祥股票操盘上,涉嫌操纵市场。

  总之,大资金、大机构、实力投资者无疑对上市公司股价具有重要影响力,但不能滥用这种影响力与中小投资者逆向交易套利,在市场割韭菜,否则就有可能触及市场操纵红线,这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已有相应规范。笔者建议A股市场从滥用影响力套利这个角度,对市场操纵进行科学定义,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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