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一批产权保护新政试金石
一句“有恒产者有恒心”既是回荡千年的历史回响,也是植根于现实的积极呼应。上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 “产权保护十一条”)发布。这被称为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我们期待这样的平等保护原则在现实中得到更为广泛而切实的落实。眼下而论,“两个一批”更具紧迫性,势必成为各地方推动产权保护新政落地的试金石。
根据“产权保护十一条”,所谓“两个一批”,是说“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文件并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民营企业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不断突破旧有的藩篱和条条框框的过程,中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也使得这样的过程体现为新生力量和传统体制的冲撞。改革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空白地带,甚至可以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如果完全默守陈规,就不可能有民营企业的诞生和崛起。很多改革动作的合法性,都是事后追认,进而修法立规将其固定下来。比如红帽子企业的存在,正是产权不够清晰导致的结果。同样模糊或者没有适用性法律法规的问题,如一般的经济纠纷和侵吞国资的边界,非法集资和正当民间融资之间如何划线,都曾经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也都有过典型案例。这里面的确有民企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也存在司法不公和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但是长期以来,一些人视之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历史问题”的一部分,甚至被不当地贴上“原罪”的标签。某种程度上,这种论调也成为民企污名化的借口。过去几年间,一部分企业家选择移民或者大笔投资海外,这里面有生活安排和照顾子女留学等个人原因,也有民企资产全球配置的客观需求,但毋庸讳言,也有一些企业家存在财产安全方面的考量。“产权保护十一条”将视线拉长至“改革开放以来”,同时关照历史与现实,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这些问题做出了正面回应,并强调“以发展眼光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置”,相信对于一部分民营企业家打开心结是有帮助的。事实上,过去30多年间民营企业的成长与民营经济的繁荣,最强大的动力之一也正是决策者对私有产权提供了合法承认——一开始是部分的,相对于公有财产甚至是歧视性的,但经过几代人的努力,2004年,私产保护条款最终写入宪法。此次发布的文件提出平等保护的原则,主张公私财产同等的“不可侵犯”。或许,现行宪法中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的表述也可能进一步得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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