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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2016年12月26日 02:04    110

  受国务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草案规定,邯郸、郑州等12地作为试点,暂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尹蔚民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

 

  草案规定,为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此外草案还提到,试点方案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实施期限为二年。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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