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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问题让你发展私募基金更容易-2

2012年08月03日 10:34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王晋添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200人以下就可以设立私募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可以设定50人以下的私募基金,应该说私募基金的成立已经具有了法律依据,那么我们怎么来管理?我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巨额持仓的失败有可能波及证券二级市场,风险比较大,且有一定的外部性,我们应该有一定管理。我个人觉得管理可以分成这么三个方面。一是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的资格,因为他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所以最好是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人。像美国的法律对于参加私募基金的人的财产是有一定限制的。二是在注册的时候,应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为了不要让这个企业两头跑,在企业注册之后,应该由注册机关抄报监管部门,让监管部门知道有这样一个机构的存在。因为他是拿自己的钱在投资,从民法上讲是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从我们现在其它的法律来说它的设立也没有不可以的。但是他的活动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影响,因而市场监管当局应该知道存在这样一个机构。三是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其大额交易进行监管,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我想这应该是监管部门研究的问题,国际上也在就对冲基金应该如何监管进行研讨。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他就是把富人的钱筹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无外部性,应该说民法完全可以约束双方的关系。我个人认为按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不需要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我想讲的第二点是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私募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契约型、合伙公司型和公司型。契约型的如集合信托计划,银监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可以做集合信托计划,证监会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做集合资产管理,这些都为契约型的私募基金的设立奠定了法律的基础。《合伙企业法》为合伙公司型的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200份以下的不作为公众公司,也就为公司型的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在税收政策上我们应该坚持的原则,就是避免双重征税。大家认为合伙公司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就是因为合伙人是作为个人征所得税的,而避免了被征企业所得税,再征一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税收的鼓励和优惠上,我建议把税收鼓励和企业的设立分开,减少企业注册的时候为享受这方面的税收优惠而增大成本的情况。如果把享受税收优惠和企业的设立捆在一起,可能会加长审批的时间。有些地方政府对投资基金设立的时候是作为一个普通企业注册的,没有什么税收优惠,但是如果你是个搞风险投资的企业,有70%的资金投资在政府认可的高新技术方面,就可以给你一个优惠,这是以这个私募股权基金最终投资的方向来决定是否给优惠。我认为把企业设立和税收优惠分开这比较好,可能更有利于一些企业的出生。有些企业如果投资回报利润非常高,他不追求税收优惠也可以。我想,加大交易成本追求减少你的税收,还是追求效率不求减免税收,这个衡量是不是可以由企业来做。

第三,私募基金的市场退出。私募基金目前在中国发展得不是特别好,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境内市场退出有很大的局限。有很多的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都绕道去海外上市,为的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我想一是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场内市场,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我们国内的场内市场上市标准过于统一、也过于严格,应该分成不同层次的场内市场;二是应该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我们可以建立电子报价系统的场外市场,现在证监会也在改造深交所的股份代转让系统,但是并没有明确地把它界定为是一个合格的投资人的场外市场,这可以进一步研究。过去我们担心资本市场出风险,对企业上市交易做了很多界定,但如果我们对投资人的资格有所限定的话,那么对于企业上市是不是可以不过多地严格限制?我们在北京、上海、天津还有产权交易市场,过去为了怕他成了变相的证券交易机构,因此不允许他们把所上市的企业、交易的企业进行股权分割,必须整体转让。这样就影响了竞价的人数,如果没有足够的竞价的人,企业是卖不出好价钱的。现在既然200份以下不算公众公司,是不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企业也可以做适当的细分,不超过200份,这样把股权分小了,投资的人多了,企业是不是可以卖更好的价格了?三是可以研究一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转让的外汇政策。既然我们允许中资企业到海外投资,那么外商投资的企业要把股权转让给中资企业,中资企业需要外汇的时候,是否也能向中资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四,就是要做好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规范股份制企业运行。一个比较规范的系统有利于保护产权、减少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有利于场外的股权交易,因为场外股权交易也需要股权有一个明确的托管地方;有利于提高上市效率,如果一个企业要上市,其股权应该是界定清楚的,注资应该是实的,而且它应该是一个没有各种各样的瑕疵和纠葛的,如果在它没有寻求上市之前就有一个完整的登记托管系统,对于这些股权今后上市是有好处的;国外的资本市场都有许多中介机构从事股权的登记和托管业务,我们国家现在只有两个交易所的股权托管机构。实际上各地政府也搞了一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中心,那些托管中心原来主要针对不能够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是对于上市公司没有流通的那一部分服务的。但是当有很多的股份制企业,当券商想代理其转让股权时,会发现股权登记非常不健全,股份也不是非常明确,还有很多的瑕疵,这样就耽误了券商把一个企业推进上市的进程。如果我们在股份制企业刚一出生的时候,就逐渐规范他的登记托管系统,那么就有利于其上市运作。

最后,我想讲一个观点,就是要彻底扭转政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风险的状况,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才能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之所以在资本市场上对内还不够开放,主要是因为政府在以往化解金融风险的时候,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政府埋单是很多的,因而政府对于风险的防范格外地谨慎。实际上,资本市场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市场,政府的职责就是要让所有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披露信息。真实地披露信息,打击欺诈犯罪,政府的职责不过如此,除此之外的应该交给市场去做。只有建立这样的一种风险观念,我们的资本市场才能够得以更好地发展,中国的金融业才能够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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