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不是赌博!-2
“万模协议”值得立法 如果没有“万模协议”,投资方无法破解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投资方和融资方很难达成投资交易。因此,“万模协议”有促进交易的功能。如果没有“万模协议”,企业估值不能得到有效的调整或修复,投融资双方一方得利巨大,另一方亏损厉害,投资、融资就成了一种赌博。“万模协议”建立了对冲风险的反赌博机制,体现了投资、融资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既然“万模协议”不是赌博,反而是反赌博的同甘共苦合同条款,就应当让“万模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堂而皇之地存在,并从私募股权(PE)投资领域推广到天使投资(AI)、风险投资(VC)等所有的投资领域,也可以推广到收购、兼并领域。 中国有很多应用“万模协议”的成功案例。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3家投资基金,动向中国和永乐电器,凯雷对徐工的收购,都签署了“万模协议”。 目前,中国没有任何专门的“万模协议”规定。按说,市场主体只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即可。 耐人寻味的是,证券监管层历来在会议和培训中明确上市时间、股权安排、业绩预测、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5类包含“万模协议”的内容,都是IPO审核的禁区。 监管层没有法律依据而在会议和培训中要求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要求做,显而易见是不妥的。如果“万模协议”真的对资本市场有害,监管层应当制订部门规章,用立法禁止“万模协议”。如果“万模协议”对资本市场有利,监管层应当推广“万模协议”,至少不对“万模协议”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干涉。没有法律依据的干涉,除了增加市场主体的成本和监管负担外,对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资本市场原则没有任何好处。 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为降低预测盈利的风险,“万模协议”几乎是每一个投资活动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已发展成为投资行业“万变不离其宗的模式”和行业规矩。
既然“万模协议”应得到推广,中国应当对“万模协议”阳光化和规范化。用立法将“万模协议”变成中国投资行业“万变不离其宗的模式”和行业规矩,就不会出现偷偷摸摸应用“万模协议”的现象,上市公司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公告“万模协议”,以后就不会出现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之间这样的诉讼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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