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实例分析解说-1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之间的投资纠纷案,因为涉及到“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而引起投资界和媒体界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及判决 海富投资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于2007年11月以增资方式入股甘肃世恒(当时公司名称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获得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为399.38万美元的甘肃世恒3.85%的股权,其中114.7717万元人民币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1885.228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增资协议第七条被称为“对赌协议”,引发争议的是该条第二项关于业绩目标的约定:“甲方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方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补偿,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补偿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其中甲方即甘肃世恒,乙方为海富投资,丙方则为甘肃世恒的控股股东迪亚公司)。 海富投资此次入股溢价高达20倍,结果却很悲惨。根据财务报告,甘肃世恒2008年度净利润只有2.7万元人民币,远远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约定。海富投资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约定获得补偿。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增资协议第七条第二项内容,即甘肃世恒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应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驳回海富投资全部诉讼请求。 “对赌协议”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增资协议第七条第二项的效力问题。该条即PE普遍使用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因含有“赌”字而引起争议,但在投资实践中广泛使用。 对赌协议实质是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法律人设计的一种交易结构,以保证在交易双方对估值无法达成一致时能够把交易进行下去。投资说到底不过是股权买卖。但相比一般商品,股权价值较难判断,交易双方因此在定价上的分歧也会较多,交易更难以达成。双方对股权价值的判断以及最后能否在价格上达成一致,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对公司未来盈利的判断,这是影响公司股权未来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但公司未来盈利具有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往往很难达成一致,导致很多极有价值的交易无法达成。对赌协议因此而生。标准对赌协议一般会约定一个或者一组经营目标,约定企业如果在固定期限不能完成经营目标,则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或者补偿,如果达到经营目标,则反之。对赌协议的结构多种多样,既可能表现为附条件协议,也可能表现为具有很强不确定性的射幸合同。归根结底,对赌协议在于将交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不确定性事件暂时搁置,留待该不确定性消失后,双方再重新结算。这种结构性安排大大增加了股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以海富投资入股甘肃世恒为例,假设开始,双方可能就增资入股价格存在分歧,经过谈判,双方排除了分歧,并在定价原则上达成一致:以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水平作为定价依据。但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水平到底是多少?甘肃世恒及其控股股东可能说有3000万,海富投资可能说没有这么多,那么,双方在这点上如果不能取得一致,交易仍然无法达成。增资协议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的约定,就是起到暂时搁置争论的作用。海富投资暂时认可对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能够达到3000万元的估计,因此以20倍溢价入股,但约定了一个对赌协议:当不确定性消失、事实证明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未能达到3000万元时,甘肃世恒应当给予海富投资补偿。因为这说明当初定价依据错误,海富投资入股价格过高,甘肃世恒及其控股股东应当返还海富投资多付价款。这样本可能因双方对未来收益预期不同而无法达成的交易,可以通过这种结构性安排进行。这就是律师价值创造功能的重要体现:通过分期决策结构性安排,减少交易双方在不确定性事项上的分歧,减少交易风险。 对赌协议虽然具有促进交易达成的价值,但仍需经过精心设计才能发挥效力。如果仅约定某个固定指标,很可能造成企业控制方为达成该目标而牺牲企业长期价值。因此,在发达国家,对赌协议一般比较复杂,往往使用多个交叉指标,以避免短期行为甚至业绩操控行为的出现。在国内,交易双方更倾向于使用较为容易观察和理解的单一指标。 “对赌协议”效力的法律争议 对赌协议引入国内的时间不长,法律界对此还不熟悉,对赌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得到强制执行,一直存在争议。本案因号称“对赌协议第一案”而受到各方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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