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P2P”:债权转让模式风险分析
当前,一些公司采用了债权转让的“伪P2P”模式,这实质上有设立资金池的嫌疑。也许,最佳的资金安全模式应该是,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双方划转资金的完全隔离。 4月下旬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释放了许多信息,其中P2P行业最关心的无疑是已明确界定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 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四条准则无疑会对目前的P2P平台起到很强的监管和 约束作用。而当前,一些公司采用了债权转让的“伪P2P”模式,这实质上有设立资金池的嫌疑。 债权转让存争议 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缺失,国内大部分的在线P2P交易流程只有国外的一半,而非常重要的另一端——对借款人的信用判断却还无法通过网络完成。于是,部分公司采用了线下信用审核和“债权转让”模式。 然 而,P2P公司以信用贷款为主,就算信用风控做得再到位,也不可能没有坏账。在那些“跑路公司”曝出坏账之前,很少听到有投资人遇到、承担了投资损失,公 布的坏账率也往往很低。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当坏账率尚且可控时,对于投资人而言,高息收益率微降不太会引起注意?可如果投资人的风险收益并未与债权文书 上所指明的直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一一对应,那么这类“P2P”毫无疑问就是“资金——资产池”的伪P2P模式。 伪P2P模式风险大 虽说这样的模式存在一定争议,但当前仍有不少P2P公司或多或少采用了此种模式。究其原因,则与传统P2P的发展瓶颈有关:融资双方在“期限、金额”等借贷 要素上难以完全匹配,且需求信息不对称、交易规模很难做大。而“债权转让模式”实现了借款端和出借端的相对分离,不再需要投融资双方借贷要求完全匹配,只 要以一定规模资金初始化滚动,便能够迅速扩大交易规模。然而“期限错配”有很大的流动性风险,一旦后续其他出借人接盘不足或平台自有资金垫付不到位,出借人的投资就无法按时收回,集中挤兑也只是时间问题。 第三方引入+一一对应 此前,央行九部委联席会议在谈到P2P公司的风险时,曾要求P2P公司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 制,即引入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P2P公司自身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回归中介本质。应该说,最规范、安全的莫过于与银行进行合作,但更多是以“提 供风险保障金”的形式进行,即在投资人遇到风险时可以由存放在银行的保障金进行赔付。比如人人贷与招商银行、红岭创投与工商银行的合作就是这种模式。 有人认为,最佳的资金安全模式,最好能够将房产抵押+直接债权模式与银行托管模式结合起来,通过设立两层防护网,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双方划转资金的完全隔离,从而回归P2P纯撮合服务的中介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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