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私募债开闸
周三(11月5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几乎同时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正式开闸。根据《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接近交易所的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在协会的私募报价系统或是在上交所、深交所上挂牌,三者之间不冲突,且均采取备案制。 上交所表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交易所备案后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和转让;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并购债业务流程将参照2012年以来推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办理流程。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债备案申请沿用中小企业私募债现有业务框架和电子化申报渠道。 并购债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监管机制,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聘请监管银行;同时应明确偿债保障机制、清偿安排、股息分配政策、受托管理及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当并购重组活动终止或出现交叉违约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应设置提前偿还本息的安排等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试点期间,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向投资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已在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等。 并购重组私募债强调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初始登记情况以及备案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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