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有风险 不可盲信刚性兑付
近来信托市场比较紧俏,好的集合信托产品基本供不应求。但是在市场火热之下,投资者也需关注信托产品的风险。 中国信托业协会最近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季度末,信托业风险项目规模环比增长14%至1110.19亿元,其中集合类信托占比为53%,传统以债权运用为主、“点对点”项目融资型信托业务已成为风险项目重灾区,尽管不良率在0.66%的较低水平,但信托产品个案风险不可小觑。 信托产品有风险,考验着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对于信托投资者而言,则要强化风险意识,不可盲信刚性兑付。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无论到期产品状况和收益如何,产品发行机构均须保证本金及收益的兑付。 在我国信托业发展初期,或明或暗的刚性兑付承诺使得信托公司促进了产品销售,并吸引了大量客户,但以信托公司本身的信用来保证兑付,无形中加大了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从法理上看,信托公司不存在刚性兑付义务,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从实践中的信托合同等交易文件来看,通常也约定委托人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说,刚性兑付于法无据。 刚性兑付导致了一种“假象”,即信托产品收益高且几乎“没有风险”,这使得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更多关注预期收益,而较少考虑可能面临的风险,造成了投资的盲目性,不利于投资者的成长和成熟。刚性兑付也容易导致单个信托项目的风险累积到信托公司或关联方内部,随着金融机构之间合作的进一步加深,也容易使信托市场的风险传染至其他金融机构。 多位业内专家曾公开表示,要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前提下,让一些违约事件顺应市场自然发生,打破刚性兑付,借助市场的力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让投资者承担应有风险,这有利于释放金融风险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不过,打破刚性兑付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顺其自然、循序渐进,且需行业、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 另外,还应将刚性兑付与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有所区别。信托公司处置风险项目时,如果项目本身首要还款来源发生问题,信托公司一般会寻找第三方机构,比如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接盘或续作。如果外部机构的合作在时限内不能及时完成,也有信托公司延期或通过自有资金垫付,后续通过处置项目资产回收资金,以化解时点性或流动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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