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案例分析
2012年1月10日,汪某与朱某某合伙注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当年5月29日,汪某以该公司名义与马某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马某投入资金26万元,投资利息每月6000元。协议签订后,马某给汪某转账26万元,汪某支付马某4个月利息2.4万元。后又以交公司房租为名,再次向马某借款5万元。此后马某再没有收到约定利息,随即找汪某索要本金,汪某以无钱偿还为由再三推托,并于2013年6月躲债外逃。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2014年11月28日,汪某主动到甘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查,汪某获得投资者的投资款项后,并非将钱用于正规投资经营,而是供自己使用或借给赌博的人。汪某明知没有实际偿还能力,但以支付利息方法,诱骗被害人签订和履行合同,仅以支付小部分利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主、客观方面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去年7月,甘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诈骗所得赃款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些公司和个人利用人们的求富心切,对所谓的投资项目进行虚假宣传,采用前期高额返利兑现高息承诺,以取得投资人早期信任,然而,部分公司和个人实际并无能力支付高额回报,只能依靠后来投资者的投资款或其他途径来偿付到期借款和利息,一旦其无力偿还,将致使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应正确评估投资项目,对于未经核实的投资机会不要轻信,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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