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2011年01月10日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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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用 企 业 资 产 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登 记 为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发 起 人,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 认 缴 出 资 额 已 经 缴 足; (2) 已 经 完 成 原 审 批 项 目; (3) 已 经 开 始 交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发 起 人 时, 其 在 公 司 中 所 占 股 本 比 例,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属 于 国 家 鼓 励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的 行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占 股 本 比 例 不 受 限 制(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 属 于 国 家 限 制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的 行 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中 所 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占 股 本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的 25%。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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