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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介入部分重要矿产开采

2011年01月10日 04:51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10月31日发布第57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新《目录》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化改 
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修订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求,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政策措施。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目录》修订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下一步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

  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张毅)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刘铮王丽李兴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日对外发布“中国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今后5年利用外资的8大任务,这是中国首次对外公布利用外资五年规划。

  规划称,中国将进一步推动利用外资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使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弥补资金、外汇不足切实转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上来,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社会的影响利弊皆有,最终影响取决于国内国际的总体环境,而且这种政策环境又是轮回演变的。在一个外资普遍受限制的世界上,一个国家如果对外资采取鼓励性措施,那么,该国将处于非常有利的谈判地位上,其政策的鼓励性程度无需太高,外资就会趋之若鹜,也不会向东道国要求太多非分的利益,东道国从中受益将远远超过付出的代价。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看到这种利益而加入外资自由化的行列,所有东道国面对外资的谈判地位都趋向削弱,不得不竞相提高政策的鼓励性程度,致使外资从中受益份额上升。发展到一定时期之后,引进外资的成本日益显著,外资从中受益的份额又持续提高,以至于东道国得不偿失,对外资政策的反弹也就开始了。

  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大量外汇从明的暗的各种渠道纷纷涌入中国,加剧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过剩。在此情况下即便我们不给外资任何优惠,外资都会打破头地想挤进中国(一进来就升值5-7%,加上国内到处都是价值被严重低估的实物资产),而我们面对全球资金泛滥,国内外汇和内资已多到成灾的情况下,仍然采用20多年前资金紧缺时期的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安全,都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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