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行业管理法规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法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业管理法规,是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委托起草的有关法律草案; (二)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 (三)国家建材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第三条 行业管理法规的名称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 “条例”,是指在某一方面比较全面、系统调整行业管理问题的规范 “规定”,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方面的某些问题作出规范性规定。 “办法”,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一项工作,所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 “实施细则”,是指在行业范围内为贯彻、执行国家某一项法律、行 第四条 起草和制定行业法规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服务,为行业管理 (三)不得与同级法规相重复或相矛盾; (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材料行业管理部门。 【章名】 第二章 计划和规划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计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在研究行业管理法规体系的基 年度计划,由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在上年度底以前提出,经局政策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行业管理法规,主办单位应征得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向国务院报送制定行业管理法规草案,由局长、 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向局报送制定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业管理法规 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议制定全国性行业管理法规,由地方各 第八条 须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业管理法规,由国家建材局政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单位; (四)起草进度安排; 【章名】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起草行业管理法规须按照年度计划和制定程序进行。 各司(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法规起草工作。法规内容涉及几个 第十条 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业管理法规的起草前,由局领导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法规一般应包括总则、本文、附则等几个方面的 总则:主要阐明制定的依据和宗旨、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及其 本文:是法规的基本部分,明确规定调整对象,各方面的权利、义务 附则:规定法规的执行、解释及须在附则中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条件不成熟,而又必须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业管理法规,发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法规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法规必须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 【章名】 第四章 审定与发布 第十五条 各司(局)在行业法规起草完成后,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法规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司(局)负责同志签批 政策法规司对送审的行业管理法规进行复核,必要时召集有关单位会 经复核、协调后的行业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 第十七条 报请国务院审批的行业管理法规草案,由局政策法规司组 第十八条 需同国务院其它部委联合发布的法规,由国家建材局主办 第十九条 局颁规章一般由局主管领导签批即可发布施行。重要的局 【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重要行业法规需制定实施细则的,细则应在法规发布的同 第二十一条 行业法规的修改或废止,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办【1987】15号《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行业管理法规由局政策法规司负责清理、汇编、印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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