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会员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9月1日起施行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01月10日 04:51

6月2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 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央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第四条指出,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同时支 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央行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支付机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 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 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 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相关阅读:

·暂无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2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6111684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中国互联网学会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