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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基金法修改草案将征求意见

2011年01月13日 03:19    来源:本站    本站编辑
吴晓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晓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文:吴晓灵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已经列入了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目前已经到了条文的修改阶段了,很快就要进入到用条文向大家正式征求意见的时候。近期,我们刚开完起草领导小组会,原则上通过了一个稿子,再走一点程序,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两大调整

  这次修改,在两方面扩大了调整范围,一是拓展了证券的定义,二是把私募基金纳入本法调整。

  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虽然没有改名,但原来的条文中,对证券的定义太狭窄了。难道票据不是证券?没有上市的债券不是证券?我个人认为,最 广义的证券是指能够获得收益的份额。但是,对这个广义的定义很多人都接受不了,所以我们做了妥协,将证券定义为“股权、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 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原来的条文中是“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现在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因为即使修改过的定义也未把货币市场工具、基金份额包括在内,写其他投资品种为投资这个定义之外的其他产品留有空间。

  修法中另一个扩大调整范围就是,把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放在一起统一规范,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非常巨大。在推动科技转换为生产力以及产业整合、企业价值的培养上,他们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一个合法的地位,为他们创造比较好的生长环境,对于落实“十二五”经济转型而言非常重要。

  其实,各国所有基金都要受同样的法律调整,只不过有一些基金的范围比较小,所以就豁免注册,但是并不等于不受法律的规范。但是,是否可以直接由监管当局监管,这是另外一回事。

  监管边界在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投资的方向并不重要。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投资方向是管理人和投资人约定的事情。我们不以投资方向划定基金范围,而是以是否涉及公众利益来决定严格监管,还是适度监管、自律监管。

  为了有利于这个法律尽快出台,我们在这次修法中回避了对监管机构的确定,这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国务院也在对此进行调研。法律就是规范市场行为,我们不管谁监管,行为规则必须一致。

  适度监管

  在修改草案中,原则上规定了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监管制度,就是在保持既有的运作灵活性前提下,规范非公开募集行为,实施适度监管。

  草案中,针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专门出了一章。其中,首先就是将公募和私募界定清楚。如果属于私募的,就实施有限度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私募的投资行为、投向、信息披露、利益分配等。

  同时,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金达到一定限额之后,就要到监管机构来注册,其发行的基金要事后报备。欧盟和美国尽管对私募基金豁免注册,但都是有一定的资金数额限制。

  2008年金融危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教训,就是私募基金特别是有很大风险敞口的对冲基金,其交易对手许多是公众金融机构。但是,监管当局并不知道市场上这些私募基金的头寸和份额到底有多大,这也影响了其对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分析。

  监管机构现在的意思是不希望管得太多,希望抓大放小。对于那些对市场有影响的一些大管理人,要进行注册,基金也要事后备案。这样的监管理念,目的是了解私募基金实际运行的规模,看看其对市场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但并不会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进行监管,风险还是自负。

  但是,多大规模的基金需要注册,这个金额设定在多少为好?监管机构希望最多20%、最少10%的机构需要注册。希望私募行业能对此给出一个规模上的数字。

  我们也希望监管机构同时出台配套措施,如果一时出不了详细的,也要把监管要件列出来,这样让市场放心,不用担心一管就被管死了。

  三个强化

  这次修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基金从业人员的信用、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同时,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维护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运营。把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在 买卖股票、买卖基金等方面有所限制。在股权结构上,对于股东要求做了适当放松,不一定非得是金融机构了,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机构。

  此外,强化了市场内在约束机制,注重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的发挥,鼓励行业自律。凡是和基金有关的中介机构,对其行为都做了一定规范,特别强调的是行业自律。

  这次修法,专门有一章讲行业协会,希望基金行业,特别是对私募,以行业自律来管理。但是行业自律怎么体现?大家担心什么?希望什么?我们大家都需要仔细研究,得想清楚怎么做才能达到真正的行业自律。

  放松管制

  在基金组织形式上,也做了非常重要的修改。

  一是给了基金管理人两种形式,即公司型和合伙型。并且,合伙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到一定程度,管得好的时候想管理公募基金是可以的,法律在这方面留了口子。

  在基金的形式上,包括了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他们和一般工商业公司、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这都在条文当中做了规定。

  希望通过这样的约定,能够达到今后在制定税收的时候,应该是同样的金融工具享受同样的税制。

  此外,这次修法,适当放松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对关联交易做了一定放松,促进和保障市场创新。过去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做了很大限制,但是实际上利益冲突并不那么大,所以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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