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案三大亮点 私募基金可进行公募业务-1
修订草案将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VC(风险投资基金)、信托等都纳入在内 记者致电多家公募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均不愿意对此进行评论。 广东理财研究会副秘书长、壹基金研究中心总监刘进义表示,这次的《基金法》修订相比过去有很大的突破,这次《基金法》的修订不仅明确了一个方面,也在长远发展打开框架结构。” 该修订草案有几大亮点,将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VC(风险投资基金)、信托等都纳入管理范围,划分私募与公募不同的监管标准。松绑基金从业人员持股的“紧箍咒”,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扩宽了对“证券”的定义以及组建“基金业协会”。 私募纳入《基金法》公转私潮流不再 《基金法》(修订草案)中提到“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时隔七年后,该修订草案将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VC(风险投资基金)、信托等都纳入在内,而私募基金在条件允许的范围下可以发展公募业务。 据第三方机构调查,68%的私募认为私募基金应该被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32%的私募对私募基金是否应该被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持不同观点。 “由于近几年阳光私募基金的不断拓展,其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在迅速壮大的同时也会导致失控,所以这次把私募纳进《基金法》比以前成熟许多、进步不 少,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才流失。对个人而言是不希望把私募纳入法规里,因为自由、轻松,所受到的监管力度较小;但对行业而言还是希望将私募纳入内,虽然 自由度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有利于国家的监管,而且私募基金也可以进行公募业务。”对此,某阳光私募总经理这样表示道。 近年来,吕俊、孙建冬、李旭利、莫泰山这些响当当的公募基金大鳄纷纷转投私募基金怀抱,而新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诞生是否打破了这种格局? 龙腾投资董事吴险峰称:“并不存在这种格局,更多的是根据个人想法而决定的。基金经理选择公募则是为了‘求稳’,而选择私募是为了事业做好一点,当然如果做得好私募待遇肯定是比公募要好的。” 但徳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却有不同的看法:“新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诞生虽然不会打破公转私的格局,但公转私的情况会逐渐的降低,从而改变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之间的相对吸引力。” 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好坏难料 而作为《基金法》(修订草案)最受人关注也让人议论纷纷的就是该草案十四条中指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以及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 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 突。” 这一规定犹如重磅炸弹,基金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好坏难料,将会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改变。而在此之前为了防止“老鼠仓”的问题,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以前早被额令禁止,如今提上台面,会不会使“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相关联的黏性交易越演越烈? 展博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外基金从业人员都可以买卖股票,为什么我国不可以?这条法规就像上帝打开一扇门,也会关上另一扇门。而“老鼠仓”的问题这主要看相关部门有没有能力监管,但更重要的是从道德层面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的素质。” 银河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同样认为,放开了对于公募基金经理投资炒股的限制,很人性化。公募与私募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从业人员是 否可以投资炒股。公募是不可以的,私募是可以的。如果放开了对于公募基金经理的投资炒股限制,是在为未来的把私募也纳入统一的证券投资监管体系做好了一个 铺垫。 在此之前,基金行业内就一直呼吁基金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这次的修订草案也算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相比较以往《基金法》,以前 证监会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的财产、证据才能查封和冻结资产,而在现修订草案中证监会可以不需司法机构的批准,直接冻结相关财产和证据。这样看来证券行业 是否也会慢慢解除从业人员不能买卖的“紧箍咒”? “基金业协会”强调自我约束 在《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基 金业协会”也让人眼前一亮,基金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低于所规定数额或持有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可以不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应加入基金业协 会。其中第七十五条中指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 据业内人士透露:“法规在一步步完善的同时,监管体系也要逐步跟上,“基金业协会”随之孕育而生,这样不仅对基金行业恰当的监管,也促进基金行业的发展,强调了自我约束,更有望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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