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监管难题:义务权利LP与GP角色游离-2
我国PE监管终究采用他律好还是自律好,长期未决的重要缘由是PE特别有限合伙PE的行业性质难以定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 融机构?没有现成法律根据或法理根据缺乏。假如真以自律监管为主,必需做到:部委和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权法律渊源明白;PE市场比拟兴旺和全国行业自律组 织的设立。目前,天津、上海等城市成立的中央或区域性的PE协会还缺乏以担此重担。所以,无论从我国金融监管传统还是国际PE开展趋向来看,有限合伙PE 采取自律或监管为主形式可能都不太适宜。相反,将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可能是现阶段有限合伙PE监管最明智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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