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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在中国不适用?

2012年08月01日 03:47    来源:价值中国网    王晋添

对赌协议以其通俗的中文译名,被涂上了浓厚的感情色彩,也因为是在中国,它的应用逐渐走了样。

  苏州海富投资与拟上市企业甘肃世恒之间因对赌协议引发的官司,一个月来在PE行业闹得沸沸扬扬。个中原因,除了双方罕见地放弃协议解决、走上法庭并将对赌协议公之于众,更因为双方的对赌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使之成为国内首个针对于此的明确司法判例,未来可能对VC /PE的投资行为带来深远影响。

  虽然苏州海富的索赔要求在二审中得到支持,但甘肃省高院的判决依据并非甘肃世恒违反对赌协议的行为,而是对苏州海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定性和“欠债还钱”的基本原则——对赌协议这一国内外VC /PE行业惯用的利益保护措施,在一二审过程中均因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规,被法官视为无效,苏州海富也就无法依照对赌协议,获得更高赔偿。

  这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目前国内VC/PE在投资时与企业签署的业绩对赌协议,在出现争议时可能得不到中国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假若如此,大家就要认真想一想,对赌协议为何会造成这样的影响?它是否真能保证投资包赚不赔?如果对赌不管用了,投资时又该怎么做?

  对赌协议的学名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估值调整机制),本拥有多种标的物和操作方式。投资双方签订这个协议的本意,一方面是激励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控制风险,便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估值。对赌协议以其通俗的中文译名,被涂上了浓厚的感情色彩,在中国,它的应用逐渐走了样。

  VC/PE手里的资金大都由LP(即有限合伙制,是PE的主要组织形式)提供,承担着较大的退出回报压力;而未上市企业成长过程中又面临行业、政策等不确定因素,使投资亏本的可能性极大。过去几年,全民PE的追捧让不少企业头脑发热,试图通过投资人竞价和高业绩承诺,融到更多的资金;不少缺乏专业经验的投资人为尽快拿到项目,也放弃了前期周密的尽职调查,选择通过高额的入股和对赌条款取得企业的股权,并想当然地把企业对赌失败后的赔偿,当成了止损甚至获利的最后一根稻草。

  企业若能如期实现业绩迅速成长和上市,大家自然可以皆大欢喜地套现分钱,但如果行业和资本市场环境出现变化,后续的麻烦就接踵而来——企业赔钱,经营将面临更大困难,令投资者丧失高额回报机会;企业赔股权,投资者就可能被迫变成大股东,而其又未必能拿出扭转形势的更好方法。更有甚者,靠无法实现的目标骗走了投资人的资金,未来非但不会兑现承诺,还主动留下一个烂摊子作赔偿,即便对赌协议写得多么信誓旦旦,投资人也回天乏术。

  因此,VC/PE仍应回归价值投资的本源,在前期的项目尽职调查上多做投入,不要盲目追随企业的乐观预测,导致资金被套。对赌协议再完备、偿付条款再诱人,都只是激励手段和补偿措施,不能确保企业顺利成长、投资人赚大钱。真正的优秀投资人,不应沉醉于对赌协议勾画的纸面富贵里,还是把精力放在多搞行业研究、多做理性判断、多帮企业解决点实际困难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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