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
(七)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并参照执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集聚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发挥其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深圳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深圳发展,积极研究解决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五)鼓励商业银行在深圳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深圳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六)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与本市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影响力。 六、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七、本《规定》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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