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区颁布《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据悉,深圳前海于11月6日正式颁布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下简称《核准目录》)。其中涉及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等。与此同时还相应出台了《前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前海管理局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相关备案管理工作。 据了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暂行办法》是以适应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需要,从而来推动前海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此《暂行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暂行办法》其中指出,投资项目指的是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暂行办法》并不适用于利用国家和深圳市各级政府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对于要列入《核准目录》的投资项目,《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核准管理。《核准目录》其中规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首先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再经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全都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除此之外,凡是涉及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报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核准目录》同时还规定,对房地产项目也进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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