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外资政策利于外企投资
一、芬兰吸收外资的法律规定
据芬兰1612/92号法令规定,芬兰于1993年取消了对外资的限制,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芬兰投资,创办或并购企业。虽然芬兰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但是,根据芬兰法律,外商投资企业与芬兰企业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所以,到芬兰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与芬兰企业一样遵守芬兰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然而,对于外国投资企业,在特定领域,即受芬兰政府调控的诸如涉及国家安全、国民身心健康等领域,根据芬兰《贸易法》第3章规定,外资企业在开业前必须向芬兰贸工部申办许可证。
特定领域还括银行保险、核能、矿产、危险化学品、私人保镖服务、旅行、交通运输、捕鱼、餐饮和房地产等业务。此外,芬兰法律还规定,在芬俄边境区域,外国企业不得进行财产的收购。其中例外的是芬兰的奥兰岛,其是芬兰瑞典族自治区,法律不受芬兰法律管辖,而该岛不允许外地人拥有当地的产权。
另外,对于在芬兰注册的外国公司,芬兰法律规定其董事会中至少有1名成员必须是欧洲经济区的居民。若没有,则必须取得芬兰专利和注册局的特许。
二、芬兰的外贸区和自由港
芬兰在赫尔辛基和Hanko各设有一个自由港。此外,芬兰还设有21个保税区,在保税区内外国公司可以从事组装、制造和仓储业务并且每个企业都享受国际保税区通常的优惠政策。而保税区通常由芬兰市辖公司负责经营。
除此之外,保税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凭发票就可以申请市政府资助。而市政府的最高资助额为机器设备款的20%和厂房投资额的50%;并且芬兰政府还承担区内企业部分技术人员半年的培训费用;如果产品的原材料价值小于成品价40%,该产品可视为欧盟产品,产品原产地可注明芬兰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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