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新《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1月14日,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其中,新《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而且还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 原《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2006年制定。但随着中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组织机构、业务类型的迅速发展,许多新问题逐步显露,而同时也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银监会对《办法》做出了相应修订,即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不断完善优化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据称,新《办法》最大限度地缩小了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的范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其中,不仅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而且还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此外,还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及中资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使银行信用卡业务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规则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来规范。 另外,新《办法》中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相关内容。其中,相应调整了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同时完善了新设机构监管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明晰了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 新《办法》坚持对银行实施正向激励,从而引导银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并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重点、新兴领域的发展。新《办法》为引导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规划而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其中还为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而取消了原《办法》终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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