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银行同业融资有望近期获批
据了解,《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国内首份银行同业融资业务指导办法,已于11月上报银监会决策层,有望在近期获批,并于2014年2月开始执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计算资本和拨备。 其中,《办法》规定,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办法》一旦出台,将对占银行总资产比例12%的同业业务的重大打击。 据悉,《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是继3月银监会就规范银行理财非标业务发行8号文后,针对银行“类信贷业务”的新一轮监管反制,旨在促使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去杠杆、斩断银行类信贷业务的扩张冲动。其中,办法明确叫停来了诸多灰色操作手法:比如不允许银行接受或者提供“隐性”或“显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禁止同业代付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所谓“类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当前逐步成为券商重要盈利手段的融资融券、约定式购回、质押式回购、购买信托、私募债等业务。“类贷款”业务的平均收益率在10%左右,考虑到该类业务背靠经纪、投行部门资源,边际成本较低,因此证券公司投入到“类贷款”业务上的税前收益率将接近10%。 集中度管理引发监管层关注最近各地银监局对同业业务进行了风险排查,并对部分银行提出了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的监管意见。 银监会对于市场颇为关注的集中度管理,列出了三项具体比例。其中《办法》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办法》中“最猛”的一招是规定,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因为在此前,商业银行通常用开放式回购或者买断式回购的方法,将资产先找机构代持,转出表外,并在之后进行回购。比如银行持有信用债的话,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压低信用债敞口。《办法》的出台将堵住这个大多数银行绕规模、逃避监管的出表“口子”。 “类信贷”失效 转变思路“疏导治本”由于不断围堵银行创新“类信贷”业务失效,监管层对于此次的监管思路或有转变,将更倚重“疏导治本”。 其中,整个制度框架设计中创设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在中债登集中登记托管,在专门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流转,实现了标准化金融产品的生产。这为打破理财“刚性兑付”魔咒,解决信用风险积聚银行系统不能分散的问题提供了前提:可交易的标准化融资工具在流转中产生公允价格,这使得风险和收益被同时公平合理转移变得可能。 整个制度的亮点在于,摒弃了以往“叫停”和“围堵”银行理财“非标”资产的做法,为理财资金对接企业融资开辟了新路。监管思路也从消灭风险变为实现风险的可见、可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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