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银监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认真总结了其3年来的试点经验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5章,共计39条。立足于满足试点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六是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经国务院同意,此次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在《办法》正式发布实行后,银监会将在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的前提上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各项规定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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