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知识
2006年《合伙企业法》中第三章提出“有限合伙企业”风险投资制度,我国风险投资的组织制度由此奠定了法律基础,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但是有限投资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只限于特别法上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优势
有限合伙制它法律设计的基本要求是:设立简单;按合伙协议运作,灵活性强;有限合伙本身不缴纳任何税,由合伙人按从合伙中所取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且在某此限度内扣减亏损项目,可以用来为合伙人合理避税,这样的法律制度设置适合于投资者的不同需要。 同时,有限合伙制兼具可以结合合伙的纳税和公司企业中的有限责任特色优势,组织形式适用于多样化商业需要。而有限合伙制不仅不会降低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能力,同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限合伙在制度设计方面有保障,如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与其个人财产是严格分开的,不得随意抽回,并在企业登记注册时由工商部门审查登记,以供交易相对人核实,有限合伙人应当按期缴纳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出现风险时,首先是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普通合伙人将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将会对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设置较高的资本门槛。
有限合伙增加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基金
高风险、高增长和高收益的创业型高科技企业经过有限合伙组织形式,不仅可以使高新技术项目获得启动资金,使风险投资基金增加,加快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进度;同时,也给风险投资基金开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投资领域。此外,有限合伙形式兼有了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普通合伙人风险投资家出资和收益的比例为50%,而有限合伙人投资占风险投资基金的99%,却可获得80%以上的收益。另外,有限合伙的内部管理体制符合投资管理的特殊需要。一般合伙人的风投公司具有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经管理人才和相关信息,熟知项目评估、选择,掌握风险企业管理过程和方法。机构投资者或其他风险资本提供者往往缺乏项目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故由他们充当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只分配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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