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国内企业、高新技术从业人员越来越重视研发与创新,从模仿向开发自己的高新技术转变,会有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出现并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而这需要资金的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风险投资在我国将会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一种十分重要的融资形式。 风险投资过程包括项目融资的收集与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与被投资企业签署协议、投资进入并运作资本以求最大化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均相应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其中,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问题、国家介入风险投资这两个问题是中小企业融资时需注意的。 融资的中小企业中的国有产权问题 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须知产权清晰是高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有效结合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在项目的选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中小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自身企业中是否含有国有产权。忽视此问题,会造成交易时间超乎预料地拖延,甚至会导致交易搁置或失败。从中小企业融资路径来看,方式有如下几种: 1、风险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孵化器项目; 2、风险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中小企业合资设立新的高科技公司; 3、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出资对高科技公司实现参股或控股; 4、风险投资企业对高科技公司进行整体收购。 而在上述3、4两种投资方式中,都涉及对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收购或股权的转让。若是拟收购的股权为国有产权,则需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收购行为。 国家直接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问题 在民间大企业对介入风险投资缺乏热情的情况下,政府经常直接介入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与资金供给,填补了市场失灵而导致的高科技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毫无疑问,国有的风投公司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政府的直接介入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资金单一,中小企业发展会受到政府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反而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的创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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