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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法律界定

2013年12月07日 11:50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何谓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在法律上原无确切含义。投资有风险,但当美国把风险投资作为一种企业的投资融资方式,并赋予了特殊的运营机制时,其含义便被特定化了。根据美国全美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1966年世界经合组织科技创新委员会发表的一份《风险投资与创新》的研究报告,风险投资被定义为“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国内学者认为,风险投资是指投资人把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企业(主要是高科技中小型企业) ,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至少3~5年)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尽管在概念的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结起来,风险投资基本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金融活动,也可以说是集融资、企业管理、科技与市场开发等诸多因素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活动。其方式主要是股权性投资。

       2.风险投资比金融贷款投资周期长, 一般是3—7年。

  3.风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不断地获取红利和利息,而在于高投资对象的市场评价达到较高水平时,通过股权转让活动,一次性地为投资者带来尽可能大的市场回报。

       4.投资者通过投资结束时的股权转让活动获取投资回报。

  5.风险投资公司除资金投入外,还向投资对象提供企业管理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因此, 风险投资的法律属性----它是市场主体的一种经营方式,属于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畴。风险投资的本质是为了分散风险,主要分散的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是实现风险社会化承担的机制。在某种程度上,风险投资也是政府和民间资本融合的产物,在这个融合过程中,政府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的介入,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意图,指导企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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