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服务中小企业
今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其中有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管理、投资者监管协作及权益保护等进行原则性规定。
《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股份公开转让、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这将极大地拓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国务院决定》还对资本市场创新实践给予了高度认可,很多创新成果率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施。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公司规模要求;在行政许可安排上,简化核准程序,豁免部分核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建立转板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不仅契合了中小微企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也是推动新股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的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国务院决定》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市场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规定的法律空白,形成了由证券法、国务院决定、证监会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组成的层次鲜明、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则体系,提升了市场建设的法律层级,市场将步入更为规范的法制化运行轨道。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证监会将以豁免核准、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为突破口,监管方式由事前准入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力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要求,制定、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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