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需制度托底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金融风险意识淡薄,明显影响到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在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匹配是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各种金融产品定价的基石。但在我国金融实践中,收益与风险往往处于割裂状态。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扩大汇率双向浮动区间,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我国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建立在高收益无风险的刚性兑付基点上。由于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社会资金通过影子银行体系创造,源源不断投入无效率的地方投资项目、受调控行业和僵尸企业,造成部分实体经济部门严重“失血”,降低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同时,由于有政府信用的隐形支撑,公众无须关注存款风险,因而不会通过“用脚投票”向银行施加外部压力,促使其更加稳健经营。金融机构缺乏风险处置机制,经营管理层道德风险凸显,即使经营失败也会有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支持,因而经营冒进与信贷扩张,成为金融机构行为常态。 为稳妥推进各项金融改革,缓释各项措施出台后可能增加的金融运行风险,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来进行“托底”。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进,在提升我国金融体系运行效率同时,必将打破现行金融格局,同时可能增加金融市场运行风险。为确保各项金融改革措施稳妥推进,需要相关制度进行“托底”。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重塑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突出金融风险对资金配置的信号引导作用。无论是利率市场化,还是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都是要通过金融市场竞争形成资金和外汇的价格。在竞争和充满各种不确定性金融市场上,包括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各个市场主体都要承担各自经济行为结果,势必更加重视风险与收益的匹配,进而促进社会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同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会促使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更加充分,从而有利于利率和汇率更充分地反映市场竞争的结果。 当前最为迫切的,就是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之与金融监管当局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一道,构成支撑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确保有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实现金融体系优胜劣汰的自我净化机制。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但同时也面临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同样如此。一旦失去国家信用支持,金融机构更容易面临“挤兑”风险。考虑到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更易传染扩散为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过程中,跨境资本流动势必更加频繁,双向流动不确定性变大;在风险顾虑下,民营金融机构和中小型金融机构更难得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信任。在改革过程中,金融资源有可能进一步向国有大型金融机构集中,从而背离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
|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