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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另立门户,被起诉带走老客户

2014年03月21日 05:47    网站管理员08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1999年,张文进入某产品制造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主要进行档案保存和相关客户信息整理工作。2010年初该公司换了新老板刘某,张文的工资和加班费被刘某无故拖延数月。张文多次与刘某理论均未得到合理解释,于是张文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后张文与几个老同事合伙开了家新公司,公司经营项目及性质与原公司类似。

    自己当老板的张文生意红火,正沉浸在如雪片般订单的喜悦中,却忽然在2012年初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小张被原公司老板刘某告上法庭,称小张离职后带走了部分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刘还表示,小张的公司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属同一类型产品,并销售给原公司的固定客户,给刘某的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小张赔偿。

       在诉讼中,张文取证证明老客户与自己是“自愿交易”,一份“情况说明”成胜诉关键。张文对于刘某所称的“商业秘密”一头雾水,她认为,自己与客户的联系都是自愿的,何来利用原来的关系和欺骗手段获利呢?但怎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呢?小张泡图书馆翻法条,又找到律师咨询,得知此案胜诉的关键是一条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需要证明老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进行交易,才能认定张文没有侵犯商业秘密。

      于是小张赶赴广东,找到与她进行交易的老客户,老客户所在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老客户吴某虽然在以前的工作中就认识张文,但2010年在发现刘某公司的产品出现异议时,改由公司老总亲自到哈市挑选供应商。经过公司质量部样品检测后,张文的公司的产品达到了他们需要的各项指标要求,因此才选定张文公司产品。”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客户名单是否符合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张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是张文老客户的“情况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该案中张文提供了证明证据,因此认定张文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文原来所在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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