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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签合同,有效!

2014年03月21日 05:51    网站管理员08

  问:两个月前,蔡琳丹因出差远在外地,所经营的公司急需原材料,为图省事,遂通过手机中的一款微信聊天软件给经销商钟某发去一条信息,要求其在一周内,供应20吨所需原材料。钟某回复只要先行支付5万元定金,即可供货。蔡某当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定金。事后,由于供不应求,钟某迟迟没有供货,公司的生产也因而被耽误。经蔡某多次要求,钟某表示微信并非签订合同的法定方式,其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如果公司无法等下去,其可以退回5万元定金,但拒绝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请问:钟某的说法成立吗?

       答:钟某的说法不成立,其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原因如下:首先,手机微信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鉴于通过手机微信,同样能实现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决定了其当属“数据电文”的范畴。

       其次,钟某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钟某固执己见,公司则可按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钟某必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

       再次,本案微信内容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你代表公司通过微信方式,要求钟某在一周内给公司供应所需的20吨原材料,是一种要约,钟某表示在支付5万元定金后,即能供货,不但属于承诺,也是一种反要约,你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已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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