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会员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发包业务中的法律知识

发包业务中的法律知识

2014年03月21日 05:58    网站管理员08

       法律知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明慧(化名)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一家食品厂老板,因为锅炉需要除锈,在内部员工的介绍下,将此发包给一名自称“专业”却没有相关资质的老头。没想到老头在作业时摔伤,后治疗无效死亡。老头家属将王明慧告上法庭,王明慧说双方是承揽关系,她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庭最后还是判令她负担“30%的责任”。原来,王明慧不懂得,发包时如果对承揽人资质“把关”不严,出了事仍然要负相应责任,只好掏出10万元买下这个大“教训”。

       国家早就明确规定承揽清洗锅炉属于特殊行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本案主人公还是将它发包给一个没有任何技术资质的承揽人,当然存在选任过失,并且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在其他行业也存在很多发包业务,一旦出现类似问题,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2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6111684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中国互联网学会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