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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招商加盟商资质

2014年03月21日 06:39    网站管理员08

  去年9月,40岁的李某在网上发现武汉KM联合科技公司(简称KM公司)的招商广告,高额回报让他心动了。当月17日,李某与KM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武昌区开办KM家庭健康管理连锁超市区域店,并交了49800元产品定金,KM公司免费提供64800元的产品。

  收到李某的定金后,KM公司出具货款收据。随后,KM公司派人陪同李某选址,但不久后,李某放弃继续履行合同。因为随着深入接触,李某渐渐发现,KM公司的招商手册及网站宣传内容等均与实际不符。

  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未果,去年11月,李某找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其维权。两名律师调查发现,KM公司确实无资质招收加盟商,存在欺诈行为,遂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递交诉状。

       无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无特许加盟资质。该公司不服,已向武汉中院上诉。

  庭审时,KM公司代理人辩称,该合同并非加盟合同,而是买卖合同,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法院调查发现,KM公司武汉仅有一家体验馆,在南方无其他门店。

  去年3月22日,北京KM堂科技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武汉KM堂公司使用“KM堂”商标对外进行市场合作,但KM堂未提供国家工商总局对该合同项下“KM堂”商标予以核准的证据。

       法院认为,李某与KM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基本特征,应为加盟合同。依照相关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经营超过一年。KM公司的店数和时间均不够,也不拥有“KM堂”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具备招商加盟商资质。

  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KM公司签订的合同,KM公司返还李某49800元并支付220元利息。KM公司故意隐瞒资质上的严重缺陷,影响了李某对加盟的判断和决策,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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