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的法律知识三
外商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过程中,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十分重要,以下是相关的法律知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现有外汇帐户年检年度; 3、银行对帐单及开户通知书; 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原件); 5、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 6、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7、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局(1996)外经贸发字第773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7年、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有关通知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是否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该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1)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 (2)收购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费用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保证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 外国投资者可以哪些方式出资?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方注册资本应提交什么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涉及购付汇的,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以下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国投资者凭以办理减资部分资金的购付汇及汇出境外的手续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外经贸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申请前日企业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或通过账户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为减少账面亏损而发生的减资,或调减的资本为外方尚未投入的,外汇局不得批准相应减资的部分被外国投资者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被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对外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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