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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办期

2014年04月06日 02:46    网站管理员08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的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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