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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获更多自主权

2014年04月27日 11:09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8

  需要说明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股转公司的申报,一直以来采取的都是注册制。

  征求意见稿并进一步明确股转系统的职责和定位,要求充分发挥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

  以外,征求意见稿还调整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股转系统进行;调整了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强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而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未做强制要求;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

    继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宣布“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范围后,证监会发布了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至2013年12月20日。

  相比去年9月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更多的自主权,证监会的审核权限进一步下放,赋予股转系统更多权限。证监会称,此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进行的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明确,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系统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证监会核准的事项,明确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股转系统进行自律管理;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不再把“证监会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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