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及主要内容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与省环保厅加强配合,发挥合力,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在学习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我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通过组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于2014年4月14日联合出台《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河北省作为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以来,排污权交易工作快速开展,目前全省排污权出让金收入已达1.29亿元,其中省本级收入近3000万元。排污权通过储备交易中心实现有偿转让,成为了企业的有价资产,将排污权作为贷款抵押品,能够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实现金融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既能减轻企业负担,又能顺利推进排污权交易,有助于改善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经济发展。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十二章四十一条,分别从运行机制和总体原则、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登记、占管和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基本概念。作为一个创新的信贷品种,《管理办法》对“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给出了明确的概念,即是指“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银行申请获得贷款与服务的融资活动。” (二)管理机制。由于此项业务涉及到省和设区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为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了河北省排污权抵押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控、企业为主、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人民银行、环保部门在政策支持、引导和监管等方面分别负有相应职责。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排污权抵押贷款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抵押登记以及协助贷款人处置抵押排污权。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利用货币政策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此项创新业务,并将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为开展绿色信贷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办要求。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环境性、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为规范业务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借款人的准入条件与职责、贷款程序、贷款用途与额度、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合同内容以及登记与占管等分别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操作依据。 (四)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将建立人民银行、环保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参与的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信息共享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可研报告、环评报告、企业环境管理与监测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信息、排污许可监管信息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综合绩效评估报告制度,针对贷款的环境绩效,做好评估工作,为绿色授信提供操作依据。 (五)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批、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六)处置措施。《管理办法》明确了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条件、处置方式以及受偿原则。当满足抵押排污权处置条件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交易方式或政府回购两种渠道对抵押的排污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由贷款人优先受偿,以有效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安全。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要求,促进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鼓励金融创新,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与环境保护实现双赢,实现全省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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