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施营改增
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据工信部此前发布的统计称,实施营改增后,三大基础运营商利润将下降36.5%。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注: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如通信基站)、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而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如视频电话、呼叫转移等)。基础电信业务主要由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运作,而增值电信业务是竞争性领域,除了三巨头外,还有2万多家企业参与。 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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