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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标志性事件

2014年06月15日 01:55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6月6日,中国保监会向正德人寿开出史上最严厉的一张罚单,引起业界高度关注。保监会权威人士对记者透露,对正德人寿的检查始于去年10月28日,在现场检查中通过记账原始凭证发现,正德人寿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中,通过“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虚增实际资本。

  对此,保监会要求正德人寿自6月9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暂停新增股票、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股权、不动产和金融产品投资。保监会要求其在2014年6月30日前有效改善偿付能力,否则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在记者看来,这是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一次标志性事件。它标志着在放开定价和投资权前端的同时,保监会正进一步加强对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等后端的约束。

  回顾保险业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可以清楚地看到两条主线:一条是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于2013年确定了制度体系整体框架,预计制度制定将在今年完成,并有望于2015年在部分领域实施。

  另一条则是偿付能力监管执行。2003年以前,由于市场行为监管任务繁杂、缺乏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及历史遗留的利差损等问题,对实施偿付能力监管造成了客观困难。

  以2003年为界,偿付能力监管执行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3年—2006年。在这个阶段,保监会摸索实施偿付能力监管。2003年,保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4年,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3家公司发出了监管意见书。其中,对连续3年偿付能力不足的新华保险采取了暂停批设分支机构的措施。这是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实质性启动的标志。后续,针对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盲目扩张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保监会对多家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主要是暂停分支机构批设。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理念,随着监管措施的下达,逐步在行业生根发芽。

  第二阶段是2007年—2012年。在这个阶段,监管执行更加常态化。2007年,保监会正式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由一位副主席牵头,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拟定对偿付能力不足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采取何种监管措施。这一阶段,保监会陆续对14家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但仍以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为主。对于部分偿付能力风险严重的公司,保监会也在探索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如2008年,保监会针对人保健康险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对其采取了暂停5省(市)万能险业务、限制向高管发放奖励性薪酬的监管措施。

  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今,监管执行制度化、透明化。2013年以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采取了严格的红黄牌制度,即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公司,保监会采取暂停公司新机构批设的监管措施以警示风险,相当于黄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采取全面暂停公司新业务的监管措施以控制风险。记者根据保监会网站公开信息统计,自2013年来,包括信泰人寿、合众人寿、昆仑健康等在内的8家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收到监管函,其中4家目前已经解除了监管措施。

       2013年第一季度,保险业首次实现偿付能力全面达标。如今,寿险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状况非常充足,极少数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也处于可控范围。高现金价值业务大干快上对偿付能力的消耗、投资性房地产顺周期性评估对偿付能力的负面影响、非标资产迅速攀升信用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以及不规范的滥用财务再保险对偿付能力的干扰等问题,将是未来保监会监管的重点。

       从2003年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首次实施,到2013年整整10个年头,保监会将偿付能力的硬约束、刚性约束最终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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